今天是:

 

站内检索 请输入关键字:

 
 
 
青浦区区属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6-08-15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区属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上海市青浦区区属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所属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由区财政局承担公司财务监管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和规范资本和财务管理关系,接受区财政局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区财政局在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管工作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和督促公司建立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会同区国资委共同制定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制度;

  (三)会同区国资委共同制定公司财务考核指标体系;

  (四)对公司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配合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区国资委对公司财务总监的人选和任职资格进行认定;

  (六)履行区政府授予行使的公司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二)确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国家政策确定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五)实行公司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公司所属企业的投资、融资事项;

  (六)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七)向区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

  (八)公司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国有资本营运和财务管理

  第七条 公司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包括公司招商形成的财力中经市、区两级政府明确专项扶持的部分和土地出让收入等,应当作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按财政性资金实施监管。

  第八条 财政扶持资金专项核算后,公司可按代理区政府各项业务提取管理费用,维护日常费用支出。具体计提标准: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费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政府代建项目按建安投资额的1%提取;

  (三)土地开发按开发成本的2%提取;

  (四)所属企业管理费按税前可列支标准提取。

  公司开展业务及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财务开支规定编制支出预算,并在核定的标准或定额内列支。

  第九条 公司应当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执行国家和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工资政策。公司工资总额确定、增长方式由区政策研究室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年薪制等分配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且须经区政府同意,并向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报备。

  公司对外提供的各类型担保,应当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重大投资决策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现金投资除外)、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行为的,必须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区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价格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共同制定的税后利润分配制度规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等,应及时进行清查核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的,须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并由公司报区国资委备案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作为相关资产核销处理的,须经区国资委审批同意,并由公司报区财政局备案。

  对造成公司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财务考核与评价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考核与评价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项目投资管理、债务管理、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六个方面。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

  公司外部考评由区政策研究室会同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其中涉及公司融资预算、执行、成本、偿债及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等年度考核与评价由区财政局负责。考评结果将作为对公司领导人员奖惩的依据。

  公司内部考评由公司组织对所属各预算执行单位进行,主要检查、分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将考核结果送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有权对公司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

  (一)公司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二)公司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公司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四)公司取得财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投资等,造成损失的;

  (六)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权益的;

  (七)公司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

  (八)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报区财政局备案的;

  (九)公司不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算的;

  (十)公司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

  上述处罚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二)公司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三)公司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拒绝区财政局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财政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建议区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政府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8 Qingpu Shanghai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509536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